关于废止《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防震减灾条例》的说明
2022-12-09 08:40:27

 

——2022129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州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专职副主任委员  姜三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防震减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2年1月13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5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2012年6月7日公布施行。《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增强抗震救灾的能力、创建生存和安全的空间环境、增强短期临震预报的监测能力以及有利于地震科学的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重要作用。

随着新时期防震减灾制度的不断发展,《吉林省防震减灾条例》已多次修订;国务院于2019年修正了《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于2021年颁布了《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现行《条例》整体框架和条款内容与新时代防震减灾事业发展已不相适应,且罚责条款与上位法不一致。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来《关于请就有关法规提出意见的函》(法工备函〔2021〕110号)有关要求,结合专题调研、专家论证等综合情况,征求州人民政府应急、地震、司法行政等部门意见,于2022年10月20日,州十六届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召开第三次会议,原则通过关于废止《条例》的议案,现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以上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