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改草案)》的说明
2022-09-29 08:59:58

 

——2022929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自治条例》修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林 松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就《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改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改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条例的必要性

我州的自治条例于1985年在全国率先颁布实施,2003年进行了修改。作为全国30个少数民族自治州第一个颁布、第一个修改的自治条例,实施37年来,在保障我州依法行使自治权利,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全州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家各领域发生了深刻变化,我州自治条例中许多内容难以跟上形势发展的需要,部分条款内容已经明显滞后。因此,我州的自治条例必须及时根据形势变化作出修改调整。 

一)修改自治条例,是践行党的民族理论成果的客观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民族工作,坚持在继承中发展、在发展中创新,围绕怎样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论断、新要求。去年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最大的政治成果就是总结提出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用“12个必须”高度概括了其丰富内涵和核心要义,科学回答了新时代民族工作“怎么看”“怎么办”等重大问题,为我们做好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指明了方向。今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强调要不断巩固中华民族共同体思想基础,首次提出“五个必由之路”的重大论断。目前,我州现行的自治条例在指导思想、民族理论等方面还相对滞后,急需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等创新理论成果纳入到自治条例之中。

二)修改自治条例,是实现“法制统一”的客观要求。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国家立法覆盖面更加广泛,新的法律不断出台,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都对民族地方立法提出了新的要求,国内少数民族地区现颁行的自治条例普遍出现了与国家现行法律不适应的情况,有碍于法制统一原则。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30个少数民族自治州已有18个完成了自治条例的修改工作,其它自治州也基本处于启动或正在启动阶段。

三)修改自治条例,是适应高质量发展的客观要求。经过19年的发展变化,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州各项事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历史性消除绝对贫困和区域性整体贫困,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在我州的“十四五”规划中,我们确立了打造“四个示范区”的发展定位,提出了2035年远景目标,这些关于延边的发展定位、发展目标、发展规划及相关保障措施,都迫切需要以自治条例的形式反映出来。全州各族人民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延边的征程上,也迫切需要一部符合时代精神的综合性自治法规加以保障。

二、《条例(修改草案)》的起草过程和基本原则

我州将自治条例的修改过程,作为一次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生动实践。202111月,州人大常委会第49次主任、第35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了修改《自治条例》的议案,由州人大常委会民侨外工委牵头组成专班,起草《自治条例》修改工作方案;20224月,州人大常委会第3次党组会议讨论通过了《自治条例》修改工作方案,州委第12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了《自治条例》修改工作方案,原省委常委、州委书记田锦尘主持召开州委修例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全面推动条例修改工作深入开展。在修例过程中,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上级要求,对条例修改工作方案进行了调整,并经州委常委会审议通过。按照最新的时间安排,修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倒排工期,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对各个环节的时间节点进行了提速。7月下旬完成了《条例(修改草案)》初稿,之后召开6次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建议,9月初拟定了《条例(修改草案)》。

总之,在州委的高度重视下,经过修例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的积极工作和全州上下的共同努力,自治条例9易其稿,形成了《条例(修改草案)》,提交本次会议审议。

修改自治条例,是全州各族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修改工作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全面贯彻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精神,力求符合时代主题和我州实际,做到既有原则性和规范性,又有引领性和前瞻性,达到“管总”的目的。同时,坚持重大问题及时请示州委的原则,正确把握修改的政治方向;遵从立法程序,明确了坚持依法修法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关注民生,认真总结我州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成功经验,充实自治条例的内容;坚持走群众路线,在修改过程中多次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召开各类座谈会,倾听群众的呼声,力求使修改后的自治条例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意愿。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从这次修改来看,对原条例的75条,我们修改了42条,保留了31条,增加了11条,删除9条,《条例(修改草案)》为84条。修例中,我们对仍然适用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仍然符合时代要求、仍然具备可操作性和实用价值的条款,尽量不作修改,在保留现行法条基本框架的前提下,对部分章节、条款及顺序进行了调整,对已不符合新情况的规定作出了修改。修改和增加的主要内容是:

(一)充实总则规定。《条例(修改草案)》总则部分增加了两项内容,即增加了维护国家各领域安全的责任和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的内容。调整了自治机关的工作指导思想及任务,增写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等内容。增加了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和生态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同时,对自治州内民族关系、民族语言权利、民族风俗习惯、宗教管理等也做出了相应调整。

(二)突出我州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在第二章“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中,我们增写了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政府规章;在第三章“自治州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中,增写了监察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并对法院、检察院相关职能单独设定了条款;对第四章“自治州的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进行了重新界定,修改为“经济建设和生态文明”,首次将“生态文明”一词提到章节中表述。在这一章中,我们着重增写了推进图们江地区开发开放、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积极发展林业经济、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落实集体土地所有权、稳定粮食生产、因地制宜发展小城镇等内容。对第五章“自治州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进行了重新整合,修改为“文化和社会建设”,达到与本章内容相契合的目的。对第六章“自治州内的民族关系”进行了修改,改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将原民族关系和语言方字内容纳入到本章中,增加了加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建立健全民族工作体制机制、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朝鲜语言文字的使用的内容。

(三)突出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为了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的需要,在第一章“总则”中,我们首次增写有关依法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的内容,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将纳入法制化轨道。在第五章“文化和社会建设”中,着重增写了自治机关重视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和完善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扩大就业渠道,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等内容。强调了保障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关爱留守儿童、孤儿和孤寡老人,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优抚安置制度等方面的内容。进一步强调重视安全生产监督和自然灾害应急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推动脱贫地区发展和低收入人群生活改善等方面也做出了规定。同时,在本章,我们强调了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加强文化队伍和文化市场建设、繁荣朝鲜族体育事业、实行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等方面的内容,并在第四章“经济建设和生态文明”中,着重增写了发展林业经济、放活土地经营权、创新农业生产方式等作出了一些新的规定。另外,在附则中对放假的条款给予了重新界定,每年9月3日是自治州成立纪念日,举行纪念活动,放假2天;明确了每年农历5月6日农耕节和农历7月15日百种(农夫)节为朝鲜族传统民俗节日,各放假3天。每年公历8月15日为老年人节,放假1天。

以上说明及《条例(修改草案)》文本,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