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州金融检察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书面)
2022-09-29 08:45:09

 

——2022929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州人大常委会调研组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州人大常委会本年度工作计划,为听取和审议州检察院关于金融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州人大常委会组成以分管副主任林松为组长,州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委员为成员的调研组,对我州金融检察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810日,调研组听取了州检察院和有关县(市)检察院的工作汇报,并与两级院检察官代表、政府有关部门代表、律师代表及重点案件相关人员代表进行了座谈,实地察看了有关设施建设,对金融检察工作情况有了基本了解。现就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延边检察机关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的检察工作总体要求,通过贯彻落实“三号检察建议”,以司法办案为中心,确保重点领域金融风险妥善化解、坚持打击犯罪与追赃挽损并重,最大程度挽回经济损失、延伸检察办案职能,积极参与金融领域社会治理,金融检察工作成效显著,为延边州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20191月至20226月,全州检察机关共受理金融犯罪审查逮捕案件132221人,审结135241人(含上年结转),其中批准逮捕108173人,不批准逮捕2768人,不捕率为28.2%。立案监督34件;纠正漏捕16件;纠正侦查活动违法19件次。受理金融犯罪审查起诉案件224642人,审结204586人,提起公诉174520人,不起诉3066人,不诉率为11.26%。提前介入引导侦查37件;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44件;公开听证13件;纠正遗漏同案犯74人;纠正遗漏起诉罪行378人。

(一)牢记主责主业,依法严厉打击金融违法犯罪。两级检察院以司法办案为中心,聚焦法律监督主业,精准办案,强化诉讼监督,不断加强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工作。一是依法办理一批社会影响大、舆论关注度高的重大金融犯罪案件。例如,吉林省文化产业投资控股集团延边分公司刘某等10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金额11亿余元人民币,集资参与人1800余人,案件卷宗260余册。二是强化诉讼监督,提升监督效果。例如,史某等4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因适用法律、认定情节均有错误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获得改判。

(二)依托检察职能,不断拓展金融社会治理的广度和深度。延伸检察办案职能,积极参与金融领域社会治理。一是利用检察建议,促进行业自律。针对办理金融案件中发现的行政监管、社会治理中存在的突出性、机制性问题,制发检察建议并督促落实整改。二是积极开展普法宣传,提升公众防范意识。除利用传统的宣传方式外,还充分依托“两微一端”等新兴载体,加大宣传力度,创新宣传举措。派员参加吉林省检察院组织的吉检会客厅,通过访谈形式,以案释法,倡导群众提高金融防范意识。制作普法短视频,揭露非法集资犯罪手段,引导群众理性投资。

(三)立足办案实效,加强与有关方面的协调配合。一是在加强个案指导的基础上,出台类案办理指引,规范司法办案。2020年由州检察院牵头与州公安局共同出台《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工作指引》,案件中犯罪的认定、人员的确定、单位的认定等重点问题进行阐释。二是在协同配合上,开展信息交流和办案协助。2020年州检察院组织召开全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座谈会暨反洗钱工作会议,邀请州监察委员会、州公安局、州金融办、银行、银保监局、海关缉私分局等有关单位部门,会签《关于在依法惩治金融犯罪、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中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关于加强惩治和预防洗钱犯罪的意见》等文件。

二、存在问题

(一)办理金融检察案件的理念要进一步提升。一是随着金融犯罪案件表现形式和特征不断翻新,对于金融犯罪案件的认定存在困难,有的案件在此罪与彼罪之间难于界定。二是金融犯罪案件证据繁杂,证据收集难度大,完整的证据链体系不好把握。三是有的检察官对待工作不够积极主动,只满足于完成领导交给的任务,对工作中遇到难题不善于研究。四是个别存在重案件办理轻预防的情况,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意识还不足。

(二)部门间沟通协调联动还不够到位。在金融案件中有关部门信息共享、专业咨询、案件研判、定期通报和案件资料移送等联系不够完善。协作联动机制有待进一步加强。针对新形式下金融安全多样性分析不够到位,查堵漏洞和风险防范能力需要提高。

(三)金融检察队伍专业化水平有待提升。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应对新型的金融犯罪案件方面,对金融犯罪热点问题的研究还有差距,金融检察队伍的专业化水平需要加强。

(四)普法宣传工作实效需要加强。普法宣传形式相对传统、普法宣传的覆盖不够广泛、单位在宣传工作中各自为战未形成合力、普法宣传中涉及的典型案件较少等。

三、几点建议

(一)要进一步坚持好打击和预防并重的原则。金融违法犯罪的危害性决定了检察机关办理金融案件的艰巨性和紧迫性。检察机关要在案件定性、证据固定和量刑建议等方面进一步发力。一是要在案件定性上更加准确研判。金融犯罪案件表现形式和特征不断翻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有时很难界定,这就要求我们熟练掌握新时期金融犯罪特点,才能更加准确定性。二要在证据固定和完善证据证明体系上下功夫。加强对客观性证据的收集固定的审查运用,准确认定犯罪事实。三要树立正确执法理念,规范检察官职业素养,加强文书论述,规范文书制作,提高精准量刑建议能力。

在预防方面要充分利用检察建议,对重点部门及时提出整改要求。要更加积极有效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净化金融犯罪的社会环境。立足严查严处严防严控原则,提高各方面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意识,巩固拓展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成果。

(二)要进一步健全金融检察工作机制。一要积极完善与金融机构、行业监管部门协作联动机制。强化与银保监部门、证监部门、人民银行、金融办等金融监管部门常态化工作联系,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专业咨询、案件研判、定期通报等长效协作机制,充分发挥检察建议对推进社会治理的积极作用。二要健全金融违法犯罪案件双向移送机制,强化公检衔接,加强诉审对接,完善与法院的沟通协调机制,加快推进诉讼进程,确保办案质效。三要探索与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建立金融监管与金融检察联席会议制度,有针对性地为金融机构及监管部门提出查堵漏洞和风险防范的检察建议。

(三)要进一步提高金融检察队伍专业化水平。一要提升金融检察业务能力。通过加强专业培训,着力在坚定理想信念、提升专业能力、培养优良作风等方面下功夫,切实提升检察人员业务素养。二要加强金融犯罪个案示范引领作用。联合法院、公安、金融监管部门开展专题研讨,寻求更加科学的解决方案,努力将新型疑难复杂案件办成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三要紧抓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将业务数据考核要求落实到办案中去。同时积极学习借鉴其他先进院的优秀做法,进一步推动检察业务高质量发展。

(四)要进一步深化金融安全普法宣传力度。一要建立完善的宣传预防工作机制,做到早提醒、早教育、早引导、早防范。二要建立普法宣传联动机制,联合金融监管部门、公安、法院等部门举办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集中宣传月活动,加强预防金融犯罪法治宣传教育,普及金融知识。三要运用“新媒体”平台将防线纳入社会公众之中,积极利用报刊、电视、手机网络等媒体,通过喜闻乐见的通俗方式,深刻揭露非法金融活动的特点、表现形式和惯用手法,促使民众增加识别和判断力。并及时宣传司法机关打击金融犯罪取得的成果,震慑潜在的违法犯罪分子,大力营造打击犯罪、教育群众的浓厚氛围,全力维护延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