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十六届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废止《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牧业用地管理条例》《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土地资产管理条例》《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土地监察条例》初审意见的报告(书面)
2024-11-29 16:24:57

——2024年11月29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

   州十六届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  鲁作猛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4年11月27日,州十六届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召开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州人民政府提请州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牧业用地管理条例》《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土地资产管理条例》《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土地监察条例》的议案。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审议《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牧业用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情况。《条例》于1996年1月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5月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条例的实施,有效地缓解了“林牧矛盾”,促进了我州畜牧业快速发展。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条例》已难以适应当前林草和畜牧业的发展需要,不能发挥其应有作用。同时,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吉林省草原条例》足够覆盖该《条例》,已没有修订的必要,继续保留《条例》已无必要。

审议《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土地资产管理条例》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土地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情况。两个《条例》于1997年1月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条例》自批准实施以来,在指导我州土地资产管理工作、规范全州土地使用秩序、提高土地资产管理水平、维护土地市场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难以发挥应有作用。《条例》还存在与上位法相抵触、土地行政执法职责职权和监察主体发生明显变化、部分条款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等问题。同时,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足够覆盖《条例》,已没有修订的必要,继续保留《条例》已无必要。

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清理和废止不适用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建议废止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牧业用地管理条例》《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土地资产管理条例》《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土地监察条例》。

以上报告,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