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1年度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书面)
2022-04-25 08:01:14

 

——2022年4月25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

州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过去一年,在常委会的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和州委的决策部署,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工作要求,法制工作委员会与专门委员会和相关机构密切配合,积极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现将2021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备案工作情况

备案是审查的前提,规范性文件按要求报送备案,直接关系后续审查工作的有效开展,也是制定机关自觉接受监督的重要体现。截止2021年12月末,州人民政府按照《州人大常委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向州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了《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实施细则(修订)》《延边州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延边州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失效、修改、保留现行有效的州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等3件规范性文件。

同时,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法规电子报备的工作要求,向省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我州2021年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和修改的单行条例《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旅游条例》《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蜂业条例》共3部条例。

二、审查工作情况

法制工作委员会依据宪法法律赋予的备案审查职权,主动对报送州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按照《规定》第七条的要求,报送秘书长分别批转社会建设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法制委员会进行审查。通过审查,州人民政府报备的《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实施细则(修订)》《延边州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延边州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失效、修改、保留现行有效的州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等3件规范性文件,符合上位法的规定,未超出权限范围,符合自治州实际。审查完毕后,已按规定备案存档。

三、专项审查工作情况

为了更好地适应立法新要求,促进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先后多次协调专门委员会开展我州现行有效法规的审查清理工作。一是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请就有关法规提出意见的函》(法工备函〔2021〕110号)文件要求,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土地资产管理条例》进行自查,发现以上两部条例存在部分条款与上位法内容不一致的情况,经讨论研究,已将上述条例纳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大及其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中,计划适时修改和废止。二是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法规涉及行政处罚内容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吉人法工委函〔2021〕66号)和《关于开展法规规范性文件涉及计划生育内容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吉人法工委函〔2021〕67号)文件要求,开展针对《行政处罚法》及计划生育领域涉及内容,对我州现行有效的法规进严格自查和清理,形成自查报告,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并将涉及《行政处罚法》内容的《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防震减灾条例》列入2022年立法计划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