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5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六届
州十六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 朴红花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常委会党组会议安排,财经委对相关法规进行了全面梳理,发现《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道路班车客运管理条例》部分内容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要求不相符。我委与相关部门多次沟通,现根据州交通运输局的建议,拟提请常委会废止《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道路班车客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具体说明如下:
一、立法背景发生较大变化。当前道路班车客运系统运行和管理模式发生了较大变化,《条例》不符合实际运行情况,无法有效规范客运市场秩序。如:当时客运班线由个人承包经营为主,需要严格规范和约束经营行为,而当前经营主体不再是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者,而是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企业。
二、部分内容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相符。如《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用朝、汉两种文字公布进站客车的班车类别、客车类型等级、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等信息。”“客运班车应当放置朝、汉两种文字的客运标志牌。”的表述不符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要求。
三、许可主体发生较大变化。许可机关由原来的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变为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时,国务院、吉林省下放客运班线许可权限至市、县,毗邻县行政区域间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包括客运班线许可)下放至县级交通运输部门,除毗邻县外的跨县市以上客运班线许可权限在市级,与条例立法时的许可主体不一致。
四、监督主体发生较大变化。如《条例》第四条第四款“工商、卫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道路班车客运管理的相关工作。”因机构改革,工商、卫生部门职能以及名称发生变化。
五、上位法发生较大变化。一是取消了保障金。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停止公路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停止省级统筹管理后续工作的通知》(吉交运〔2017〕325号),吉林省运输协会于2017年10月31日停止对公路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的省级统筹管理,我州已停止相关管理工作(涉及《条例》第十二条);二是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有增加。自2018年6月1日起,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共同修订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开始施行,此规范进一步明确了客运企业是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且在安装和使用卫星定位装置方面,在《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对动态监控安全管理做了详细规定。省交通厅(吉交运〔2017〕325号)文件增加和细化了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三是客运站履行进站“三品检查”和出站安全检查职责进一步明确。交通运输部2012年12月24日印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及出站检查工作规范的通知》(交运发〔2012〕762号),明确了客运站“三不进站,六不出站”安全管理规定(涉及《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六、现行的法律法规足够覆盖《条例》,没有修订的必要。国家有《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3年第五次修订),省级有《吉林省道路运输条例》(2023修改),以上法律法规为道路客运提供充足依据,《条例》没有修订的必要。
综上,我们认为《条例》修订意义不大,建议废止该《条例》。
以上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