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5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六届
州十六届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高 鹏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就《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立法规定(修正草案)》(以下简称《规定(修正草案)》)说明如下:
一、修改《规定》的必要性
我州于2017年制定了第一部地方性法规《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立法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规范我州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起到了重要作用。2023年3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二次修正,使得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更加完善,立法的体制机制和程序更加健全,对地方立法权限也进行了调整完善,特别是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写进了立法法总则里,《规定》中部分表述已不相适应。延边作为民族自治地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我州各项工作的主线,为今后的立法工作中进一步突出主线、落实主线,我们认为对《规定》作出相应修改,十分必要。
二、《规定》的修改过程和修改依据
自2023年3月13日,立法法修改后,州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第一时间学习修改内容,对照立法法研究《规定》中需要完善的内容。根据2023年12月17日州委十二届六次全体会议部署,州人大常委会对现行有效法规进行集中清理,并启动修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立法规定》。经2次部门专题会议讨论,2次常委会主任办公会议调度,反复修改完善,形成《规定(修正草案)》。2024年2月22日,召开州十六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7次会议,审议通过《规定(修正草案)》,现提请州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
修改《规定》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吉林省地方立法条例》。
三、修正的主要内容
(一)增加立法工作原则。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规定法规的制定和修改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
(二)突出宪法重要地位。将第五条“法规的制定和修改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为“法规的制定和修改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将第三十三条“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修改为“对涉及的合宪性问题以及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
(三)完善地方立法权限。依照立法法修改,将第八条“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修改为“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四)规定征求意见时限。在第十五条增加一款,依照吉林省地方立法条例,规定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十五日。
以上说明和《规定(修正草案》,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