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5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六届
州十六届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 曹永吉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就《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防空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正案草案)》)做如下说明:
一、修改条例的必要性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防空条例》于2009年6月26日公布实施,对推动我州人防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根据新修改的《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相关规定,本条例存在部分条款内容与自治条例和上级文件精神表述不一致、涉及机构改革的部门和单位需规范机构名称等问题,作出相应修改是非常必要的。
二、条例的修改过程和依据
按照州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安排,启动了条例修改工作。在起草《条例(修正案草案)》初稿的基础上,通过征求多方意见,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目前的《条例(修正案草案)》。2024年2月20日,城环资委召开州十六届人大城环资委员会第7次会议,审议通过《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防空条例(修正案草案)》,现提请州人大常委会审议。
条例的修改依据是《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规范文字表述。根据相关规定,将第八条第二款中的“城市总体规划”修改为“国土空间规划”,将第十条第一款中的“朝汉两种文字的”删除,将第二十三条中的“综合验收”修改为“联合验收”,将第二十七条中的“规范的朝汉两种文字”修改为“规范汉字和朝鲜文字”。
(二)规范机构名称表述。因机构改革涉及到的部门和单位名称需要调整,将条例中的“发改委”修改为“发展和改革”、“建设”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规划”修改为“自然资源”、“交通”修改为“交通运输”、“卫生”修改为“卫生健康”、“新闻、出版、广电、文化”修改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通信”修改为“通信管理”、“环保”修改为“生态环境”、“化工”修改为“工业和信息化”、“电业”修改为“供电”,增加“应急管理”等。
以上说明和《条例(修正案草案)》,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