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5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六届
州十六届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 曹永吉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就《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正案草案)》)做如下说明:
一、条例修改的必要性
2020年12月18日公布实施的《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管理条例》对推进我州城市管理法制化,提升城市居民生活品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贯彻落实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根据《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相关规定需要对条例部分内容作出相应修改。同时,国家和省又陆续出台和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为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对相关条款做出修改是非常必要的。
二、条例的修改过程和依据
按照州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安排,启动了条例修改工作。在起草《条例(修正案草案)》初稿的基础上,通过征求多方意见,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目前的《条例(修正案草案)》。2024年2月20日,城环资委召开州十六届人大城环资委员会第7次会议,审议通过《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现提请州人大常委会审议。
条例的修改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对条例中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相关规定表述不一致的部分进行了修改,将第十一条第三款和第三十七条第三款中的“规范的朝鲜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修改为“规范汉字和朝鲜文字”。
(二)对照国家和省出台和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对条例内容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将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的“限期改正”修改为“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修改为“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修改为“依法处以罚款”,第二款在“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后面增加“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第四十四条因原法律依据已经废止,全文删除。
以上说明和《条例(修正案草案)》,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