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5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六届
州十六届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专职副主任委员 姜三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就《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就业促进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条例修订的必要性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就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促进和保障就业的地方性法规,于2006年1月14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3月29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实施以来,对于促进就业,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于2015年4月24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完成。另外,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全国人大常委会陆续制定、修订了职业教育法、乡村振兴促进法、退役军人保障法等法律。鉴于此,我州现行《条例》中的部分规定已不再适用,急需对就业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调整细化和规范。同时,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就业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化改革开放推动跨越赶超,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有必要对原《条例》进行修订。
二、条例的修订依据及修订过程
本《条例》修订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吉林省就业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财政部《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指导性文件,重点学习借鉴了上海、江苏、内蒙古等地的相关立法经验。
按照立法工作安排,2024年1月成立了由州人大常委会牵头的条例修订工作领导小组,正式启动了条例修订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社会建设委员会与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条例修订工作。《条例》修订过程主要分三步:第一步社会调查。由条例起草小组以多种形式,向省人大常委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州直各有关部门、县(市)人大常委会以及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情况,并掌握了我州就业创业工作的具体情况。第二步借鉴梳理。借鉴国家和吉林省出台的各项法律法规、指导性文件、全国各地立法经验,确立修订思路和方向。第三步起草条例。采取线上线下讨论,广泛听取各部门意见和建议,在充分吸纳合理意见后,明确起草内容。《条例(修订草案)》形成后,起草小组反复修改完善,期间,召开3次座谈会,反复修改17稿,最终形成《条例(修订草案)》法规案。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条例(修订草案)》在原条例46条基础上,增加19条,删除17条,修改22条,修改后共48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于指导方针、就业原则和各方责任。新增7条。明确深化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强化就业优先政策等促进就业工作的指导方针;明确公平就业原则,对影响平等就业的不合理因素作出规范;细化并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主体责任,新增部门联动、失业调控和预警机制、就业统计和登记制度、目标责任和督察考核制度、表彰奖励制度。
(二)关于加强政策支持与创业扶持。新增3条。细化并明确就业专项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的用途,新增对于专项资金的督察制度和税收政策支持。删减支持境外就业的相关内容,新增鼓励归国创业的相关内容。根据当前产业发展实际,删除关于国企改革等内容,新增关于以发展高质量项目和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带动就业等内容。
(三)关于完善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的促进措施。新增2条。规范关于“灵活就业”的相关表述,明确了对灵活就业的保障措施;针对新就业形态,新增互联网平台企业依法合规用工、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等内容;新增关于支持边境村返乡入乡创业带动就业的内容。
(四)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和重点群体就业支持。新增2条。明确就业重点群体和就业困难人员的定义及范围,明确就业援助制度。新增关于支持就业重点群体、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相关内容;新增科学设定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相关内容。
(五)关于强化就业服务与管理。新增5条。在创业贷款支持的基础上,增加创业培训支持和创业载体支持,并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和体系,积极培育人力资源市场,整合公共就业服务资源,对人力资源信息发布、依法用工和依法裁员等内容作出具体规范。新增支持职业中介发展、规范中介行为和建立投诉举报制度等相关内容。
(六)关于加强职业能力建设。对健全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对职业技能培训政策扶持、用人单位和相关培训机构职业技能培训、产教融合培训、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以及相关补贴措施等方面作出修改。
以上说明,与《条例(修订草案)》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