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4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六届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推动立法工作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基层立法联系点,是指州人大常委会根据立法工作需要,在基层设立的协助收集和反映立法及相关工作意见建议的单位和组织。
第三条 州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基层立法联系点的组织协调、联系服务、培训指导、检查考评等日常工作。
州人大常委会在各县市人大常委会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具体工作由各县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
第四条 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体现代表性和多样性,兼顾不同的地域、行业和领域。
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拥护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三)具有较丰富的民主法治建设实践经验,积极参与立法活动;
(四)能够有效联系群众、企业、社会团体和基层组织,收集、记录、反映立法意见建议;
(五)具备固定的办公、活动场所;
(六)具备开展工作的其他必要条件。
第五条 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经州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综合考察后,提出建议名单,报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确定为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单位,由常委会办公室发文公布并颁发牌匾。
第六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任期原则上与州人大常委会任期相同。
基层立法联系点每五年集中调整一次,工作需要且符合条件的,可以连续作为基层立法联系点。
州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可以在任期内根据立法工作实际需要和基层立法联系点履职的实际情况,对基层立法联系点进行适当调整,提出增加或者撤销的建议,报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七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撤销:
(一)主动申请撤销的;
(二)连续两年未参与任何立法活动的;
(三)不能或者不当履行工作职责的;
(四)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
第八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建立工作台账,保存工作档案,确保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明确一位领导负责联系点工作,安排专人负责日常工作,注意吸收具有一定法律基础知识、法制工作经验和热心立法事业的人员参加联系点工作。
第九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根据州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安排及要求,开展下列工作:
(一)组织有关方面对州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及年度立法计划提出意见建议;
(二)组织有关方面对法规草案、决定决议草案及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建议;
(三)收集并反映群众、企业和基层组织等提出的立法意见建议;
(四)协助、参与州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组织的立法调研、论证、咨询、听证、评估及执法检查等活动,提出意见建议;
(五)协助、参与州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开展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六)协助、参与州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开展的立法宣传及其他普法活动;
(七)参与其他立法相关活动。
第十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及时采取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基层群众和单位的立法意见建议。
基层立法联系点反映立法意见建议,除必要的分类、归纳、整理外,应当尽量保持“原汁原味”。
基层立法联系点对于暂时不宜公开的立法相关工作,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鼓励基层立法联系点创新工作方法,借助互联网、微信等渠道,拓宽基层群众和单位参与立法工作途径和方式。
鼓励基层立法联系点发挥本区域、本行业、本系统内各级人大代表的作用,注意征求基层人大代表的立法意见建议。
鼓励基层立法联系点主动开展调查研究,组织相关活动,向州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提交调研报告,报送本地与法律法规实施有关情况、典型案例以及开展联系点工作的相关情况和经验。
第十二条 州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在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调研、论证、咨询、听证、评估等立法活动中,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吸收相关基层立法联系点参与,认真研究采纳其提出的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州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通过下列方式,加强对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支持和指导:
(一)提供法律法规单行本、法规汇编等立法参阅材料;
(二)邀请基层立法联系点人员旁听州人大常委会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等;
(三)召开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交流会议、组织立法业务培训等。
第十四条 州人大常委会从立法专项经费中拨付适当工作经费补助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可用于开展本制度第九条所列事项的费用开支,包括办公费、会议费、印刷费、资料费、劳务费、培训费、差旅费以及办公用品采购等。
第十五条 州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常委会机关年度经费预算下达后,与相关基层立法联系点协商草拟委托协议,明确工作任务、质量要求、完成期限、经费额度等内容,根据协商的情况,向常委会办公室提交委托协议及年度经费拨付方案。
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对委托协议和年度经费拨付方案审核无误后,与基层立法联系点签订委托协议,并将经费拨付到位。
基层立法联系点收到经费后,应当向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提供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者发票。
第十六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制度,建立经费使用台账,按照规定对经费进行管理与核销,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书面报送年度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16年5月23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