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说明(书面)
2023-09-22 18:39:20

——2023年9月22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州人民政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就废止《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说明如下:

现行《条例》于2012年12月24日经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13年6月7日公布施行。《条例》实施以来,对遏制延边州生态环境恶化,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推动延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法治思想和生态文明思想的引领下,《条例》已逐渐无法满足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新需求。一是个别条款内容与上位法发生冲突。2013年6月现行《条例》公布实施,2015年后新环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相继公布实施,《条例》个别条款内容与上位法不一致。二是机构改革后,部门职责调整。林业和草原、畜牧和农业、文化和旅游等部门重组,相应职责调整。原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的生态功能区划,目前已调整由自然资源部门编制。三是部分条款与现有政策相冲突。如《条例》第六条“将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逐年增加投入。”,与现行预算政策相背离。四是部分制度进行了调整。由于“八项规定”实施后奖励制度已经取消,《条例》第七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制定考核奖惩办法。”已无法实施。五是缺少污染防治相关条款内容设定。六是根据《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五年(2022-2026)立法规划》,州政府已按照地方性法规程序启动新的《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制定工作,目前正在征求意见并修改中,拟于2024年提交州人大常委会审议。

综上,建议废止现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以上说明,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