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22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六届
州十六届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高 鹏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3年7月31日,州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发展朝医药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8月14日,法制委员会召开第四次会议,统一审议了《条例(修订草案)》,同时向常委会立法咨询员、立法联系点(包含各县市人大常委会)征求了意见建议。根据征集到的意见建议,法制工委与专门委员会及政府相关部门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形成《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发展朝医药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经委员会审议,将《条例(修订草案)》第二条调整至第三条,并在“朝医药是中国朝鲜族在传统文化和医药理论基础上……”前增加“本条例所称朝医药是中医药的组成部分”,进一步明确朝医药的概念和定位。
二、经委员会审议,将《条例(修订草案)》第七条“构建多元化筹资渠道,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资助”修改为“构建多元化筹资渠道,鼓励和支持组织和个人捐赠、资助朝医药事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相关表述一致。
三、经委员会审议,将《条例(修订草案)》第九条“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应当……设置朝医科室”修改为“鼓励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设置朝医药科室”。理由是以目前朝医药的发展和普及情况来看,采用倡导性更为妥当。
四、经委员会审议,将《条例(修订草案)》第十八条“服务规范、质量控制标准……其他质量标准或者技术服务规范”删除。理由是该条款为《吉林省中医药发展条例》中所规定的内容,
本条例对上述内容作出规定,没有依据。
此外,对《条例(修订草案)》其他条款的结构、文字表述等进行了一些技术性的调整和修改。
根据上述修改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第二次审议。
以上汇报和《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