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书面)
2023-09-22 18:26:00

——2023年9月22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州十六届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3年7月31日,州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8月14日,法制委员会召开第四次会议,统一审议了《条例(修订草案)》,同时向常委会立法咨询员、立法联系点(包含各县市人大常委会)征求了意见建议。根据征集到的意见建议,法制工委与专门委员会及政府相关部门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形成《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经委员会审议,将《条例(修订草案)》第二条“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朝鲜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管理和监督”。理由是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地方性法规理当遵守,无需单设条款。

二、经委员会审议,将《条例(修订草案)》第五条第一款“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朝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朝鲜语言文字工作,其主要任务是……”修改为“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朝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主要任务是……”。理由是与第二项内容“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朝鲜语言文字工作”表述重复。

三、经委员会审议,将《条例(修订草案)》第十二条“……公章、牌匾等应当并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朝鲜语言文字”修改为“……公章、牌匾等应当并用规范汉字和朝鲜文字”。理由是公章、牌匾只涉及文字,不涉及语言,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七十二条表述相一致。

四、经委员会审议,将《条例(修订草案)》第十五条“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受理和接待……”修改为“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在受理和接待……”,与中共中央、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适用主体表述相一致。

此外,对《条例(修订草案)》其他条款的结构、文字表述等进行了一些技术性的调整和修改。

根据上述修改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第二次审议。

以上汇报和《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