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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关于《延边州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

2016-07-22 08:59:09

 

——2016年7月22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延边州人民政府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就《延边州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请予审议:

一、我州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基本情况

气候资源,是指可以被人类生产和生活利用的太阳辐射、热量、降水、云水、风以及其它可利用的大气成分等自然资源。气候资源作为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生存、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基本条件之一。

我州气候资源丰富,开发利用潜力巨大。现初步探明可开发太阳能资源储量200万千瓦,年过境空中云水可降水量达5200毫米左右,可开发风能资源储量75万千瓦等等。科学、有序地开发利用气候资源,必将为我州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作出重大贡献。近年来,我州在气候资源开发利用上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仍存在不少问题。一是管理体制不健全。目前尚未有法律明确规定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在气候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的权力和义务,致使管理主体权责不清,无法进行科学管理。二是气候资源开发利用还有待加强。我州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尚处初级阶段,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率还很低,大量资源潜力尚未得到挖掘。人工影响天气增加的降水量尚不到空中水资源总量的1%,太阳能利用也只是小规模的应用分布式太阳能光伏发电,全州唯一的风电项目,即和龙龙源甄峰风电续建项目近日才开工建设。三是气候资源保护措施不到位。一些重要规划和重大产业项目未按照规定开展气候适宜性、风险性和影响性评估,未采取必要的防灾减灾等应对措施。四是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缺乏统一规划。目前我州尚未开展气候资源分布系统监测、区划工作,更没有统一开发利用规划,以至于有的项目选点代表性差,甚至部分项目影响自然平衡和生态平衡。

绿色生态是我州最大的资源和最大的财富,我州在“十三五”规划中确立了厚植绿色发展优势,向生态要红利,向环境要魅力,坚持绿色、生态、低碳产业发展方向,大力发展绿色经济,走出一条具有延边特色的绿色发展之路。因此,加快气候资源开发和利用保护的地方立法工作,既符合我州绿色转型发展方向,又符合我州资源潜力和发展实际。

二、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一)制定《条例》是加快生态延边建设,实施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气候资源是保护我州良好生态的自然依托,然而,受全球变暖影响,我州生态安全正面临气候变化带来的严峻威胁。因此,需要通过地方性法规的引导和规范,一方面加强对气候资源保护和管理,保护好我州良好的生态环境,使延边的天更蓝,水更清,山更绿。另一方面,科学有序地开发和利用气候资源,契合我州生态强州、生态富民和发展健康产业的战略思想,是我州推进产业绿色转型和发展后劲保障,对推进绿色转型发展、破解资源环境瓶颈、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促进我州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定《条例》是保护城市气候资源和改善城市气候的需要。当前,我州正处在城镇化建设的重要发展时期,但由于缺乏有效的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的硬性约束法律制度,在城市规划、建设和项目开发过程中对气候资源的缺乏有效保护措施,加剧了城市热岛效应、浑浊岛效应、狭管效应、光污染和气体污染,危害了人们的身体健康。为提高城市规划和项目建设的科学性,有效保护城市气候资源,改善城市气候状况,迫切需要加快我州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的立法工作。

(三)制定《条例》是完善我州气候资源法规的需要。国家和省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吉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但这些法律法规只是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作出了原则规定,缺乏具体明确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进一步提升我州气候资源开发利用能力,必须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立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也迫切需要我州制定一部《条例》。

三、《条例》起草过程和立法依据

    2015年起,州人大常委会组成立法调研组,赴安徽、陕西、广西等地学习和借鉴了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立法经验。今年年初,州人大农工委成立了《条例(草案)》起草领导小组和起草工作组,3月份起草小组在州内进行了深入调研后,形成了《条例(草案)》初稿。4月份,州人大常委会再次组成立法调研组赴贵州、山西省就《条例(草案)》的内容进行了调研。起草小组坚持合法性、简政放权、民主立法和突出特色原则,借鉴省外的立法经验和充分采纳各部门的意见,结合我州实际,对《条例(草案)》初稿多次进行讨论、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并依程序报州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起草小组又根据法制部门的审查情况和各县(市)政府对《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情况,再次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形成《条例(草案)》(审议稿)。718日上午,州人民政府第四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条例(草案)》,现提请州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

《条例(草案)》的制定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吉林省气象条例》和《吉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还参考了安徽、江苏、黑龙江等省(市)颁布的气候资源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四、规范的内容及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条例(草案)》共27条,主要从气候资源范围、责任主体、规划编制、可行性论证、开发利用保护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细致的规范,没有设立行政许可条款,符合“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要求。需要说明的问题有:

(一)关于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作。随着全球气候变暖,对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活动日趋重要,必须明确以地方政府为主导、集合全社会力量,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工作。因此,《条例(草案)》第五条规定:“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二)关于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原则。气候资源虽然属于可再生的公共资源,但并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必须进行合理有效的分配、使用和保护。为此,《条例(草案)》第三条规定:“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保护优先、科学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

(三)关于湿地保护。我州湿地资源得天独厚,但是因围垦和改造,湿地面积持续减少,湿地功能日益退化,必须采取针对性保障措施。因此,《条例(草案)》第二十条规定:“建立湿地生态补水协调机制,保护和恢复我州湿地资源。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应当在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下会同林业等相关部门,在湿地及上游开展人工增雨(雪)作业,保障我州湿地生态用水需求”。

(四)关于气候可行性论证制度。气候可行性论证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四条设立的,是国务院《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国发〔201629号)中着重保留的5项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项目之一。气候可行性论证,是指对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规划和建设项目进行气候适宜性、风险性以及可能对局地气候产生影响的分析、评估活动。气候可行性论证,是科学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气候资源和保护生态安全的重要保证。《条例(草案)》第十五条规定,重大规划、重点工程项目、重大跨区域(流域)经济开发项目、区域农(牧)业结构调整建设项目,大型风能、太阳能开发利用项目,城市生活垃圾和医疗垃圾焚烧工程项目选址,以及其它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项目,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第十六条要求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的机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机构规定的条件,并对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的科学性、准确性负责。

以上说明及《条例(草案)》,请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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