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州十四届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草案)》初审意见的报告
2016-07-22 08:56:44
——2015年7月22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州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 宋 杨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州十四届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于2015年7月21日召开第六次会议,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初审,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认为,我州气候资源丰富,开发利用潜力巨大,但随着我州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对气候资源和气候环境的影响也日益加大,在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方面出现了管理体制不健全、开发利用率偏低、保护措施不到位等问题。特别是在城乡建设、工业园区等重大项目的规划和建设过程中,没有充分考虑与气候资源承载力相适应,导致一些项目建成后不仅影响了气候、也污染了环境。我州“十三五”规划确定以建设美丽延边为战略目标,坚持绿色、生态、低碳产业发展方向,从我州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发展潜力出发,大力发展绿色转型经济,实现绿色发展已成为我州紧迫而重要的任务。因此,制定条例非常必要,这不仅有利于依法加强我州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更有利于促进我州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走上规范有序的可持续发展之路。
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内容设定科学严谨,立法目的明确,立法依据充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符合全国人大授权地方立法的要求基本,符合国家经济转型的趋势要求,符合我州绿色发展实际。《条例(草案)》具有较强的前瞻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建议州人大常委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议。
以上报告,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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