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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延边州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2016-05-23 09:53:44

 

——2016523日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州人大常委会2016年工作计划安排,州人大常委会组织执法检查组于412日至19日对我州《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组由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尹成龙带队,赴延吉、龙井、安图三市县进行检查,并委托图们、珲春、汪清、和龙、敦化人大常委会对本地实施《条例》情况进行自查,且形成执法检查报告。检查组分别深入延吉市小棉袄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千盛购物广场、华兴工程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龙井市延边金星包装有限公司、延边大学草仙药业有限公司、百货大楼超市;安图县金海发药业、吉盛建筑有限公司等用人单位进行了实地检查。还分别召开座谈会听取了州政府和三市县政府及人社、财政、住建、交通、水利、规划、公安、工商、税务、安监、卫生、工会等部门的情况介绍。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贯彻实施《条例》的主要成效和做法

《条例》自201359日公布施行以来,州、县(市)两级政府以及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做了大量工作,《条例》贯彻实施情况总体是好的。《条例》在规范和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州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据统计,在我州颁布实施《条例》的前三年,全州发生的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案件共计1238件,平均每年增长53.5%.《条例》颁布实施后,上述情况得到有效改善,以2015年为例,全州共受理各类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举报案件78件,同比2014200件下降60%;涉及农民工1925人,同比20146046人下降68.2%;涉案金额2733.82万元,同比20146669.9万元下降59.01%

(一)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营造了实施《条例》的浓厚氛围。《条例》颁布后,州、县(市)两级政府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了广泛的学习宣传活动,强化了用人单位依法经营的法制观念,提高了劳动者的依法维权意识。一是借助“春风行动”、法律宣传周,“12.4”法制宣传日等契机,积极组织开展《条例》宣传活动。几年来,全州累计发放各类宣传资料7.82万余份,解答群众咨询2000余次,印发《条例》朝汉文版小册子300余册。二是利用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和报刊及政务信息网站等媒体充分宣传《条例》及各项政策法规。多角度、全覆盖的宣传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劳动者维权须知等法律知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还邀请新闻媒体对《条例》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报道和监督。三是在组织开展各项执法检查同时,积极向企业及劳动者发放《条例》有关宣传材料,对企业及劳动者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做到在执法中宣传,在宣传中执法。四是每年举办用人单位劳动保障政策法规培训班,详细解读《条例》相关条款,指导用人单位依法用工,规范管理。

(二)强化专项执法检查,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贯彻落实《条例》,预防和减少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现象的发生,州、县(市)两级政府及人社部门会同其它行政责任部门,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执法检查活动。一是开展“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组织人社、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抽调精干人员开展联合执法,共检查职业中介机构125家,用人单位642家,取缔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28家。二是组织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共检查用人单位1399户,涉及劳动者10.26万人,责令用人单位补签劳动合同0.91万份;查处违反最低工资规定案件43件,未依法为职工参保案件778件;督促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646户,行政处罚案件2件。三是按照“四部门”《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要求,切实完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几年来,延边州人社行政部门共向公安部门移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16件,成功移送13件,退回3件,极大地震慑了恶意欠薪行为。典型案例如:安图大福城购物广场恶意拖欠74名员工3个月工资款共计29.6万元,县劳动监察部门将案件移送到公安部门,按照“大福城”负责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进行传唤,最终在春节前将拖欠的工资全部发到位。

(三)狠抓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遏制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几年来,州、县(市)两级政府和行政责任部门,高度重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老大难”问题逐步得到有效解决。一是切实加强督查工作。以建筑施工企业为重点,积极会同公安、住建、工商等8部门组成联合督导组,对重点企业开展重点督导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妥善解决。二是组织开展“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住建、市场监管、安监、公安、国土等部门组成检查组,共检查用人单位2298户,涉及农民工2.8万人,涉及金额5197万元。三是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稳步建立起预防和解决拖欠工资的长效机制。2013年至2015年,全州共收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2.91亿元,保证金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7371.17万元,返还8813.67万元。2015年调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比例,对曾经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用人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提高保证金缴存比例,由2%3%提高到4%。在这项工作实施过程中,龙井市依据企业诚信程度分别按比例缴存保证金的做法值得借鉴。

(四)推行“两网化”模式,创新劳动保障监察管理方式。我州在借鉴“两网化”建设试点地区成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州实际,研究制定了《延边州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并按照便利务工人员维权和服务企业的原则,将全州101个乡镇、街道划分为二级网格,乡镇、街道网格设置率达到100%。同时以网格为单位建立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监察中队103个,指定网格协管员359人,进一步畅通了“两网化”网络,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察管理模式。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软件自2013111日开通以来,全州共录入用人单位信息61376条,劳动保障监察网上办案980件。

二、贯彻实施《条例》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

贯彻实施《条例》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归纳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时有发生。个别案件比较复杂,如工程建设方与施工方因合同违约等原因导致农民工工资无法及时支付、施工方将工程非法转包导致恶意欠薪、一些“包工头”假借讨要农民工工资鼓动农民工上访,达到其讨要工程款目的、政府相关部门日常监管不到位等。

(二)劳动合同履约率有待提高。主要原因有三个方面:一是劳资双方依法维权意识不强;二是有些企业从事季节性生产,多为临时性用工;三是一些下岗(退休)职工与原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到新的用人单位后无法再建立新的劳动关系。

(三)“五险一金”普及率有待提高。多数企业都选择部分参保项目,绝大部分企业没有“一金”。还有一些特殊情况值得关注,一是州直医疗机构现有编外自聘人员703人,均为7个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聘用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自20141月起,各医疗机构为编外自聘人员参加社会保险,但仍欠缴485名编外自聘人员2006年至2013年的社会保险费金额1034万元,滞纳金欠缴金额2.3倍左右,约2400万元。二是延吉小棉袄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家政从业人员基本都是退休年龄的员工,无法缴纳各种法定保险。

(四)执法监察工作存在薄弱环节。一是部门联动协调机制没有很好形成,11个部门之间没有切实建立起联席会议制度。二是劳动监察部门因不具有强制执行权,在联动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处理不同案例执法过程中显得力不从心。三是相关人员严重不足且流动性大。目前,全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专职工作人员55名,承担着全州6万多个用人单位(夫妻店除外)的执法维权工作,人均负责1090余个。普遍存在“在编不在岗、在岗不在编”现象。四是《条例》规定的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各种办案设施、车辆、服装、专项检查及办案补贴等)没能得到很好落实。

三、进一步贯彻实施《条例》的建议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条例》的规定和要求,针对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州实际,检查组提出以下建议:

(一)要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努力让《条例》等劳动法律法规深入人心。州、县(市)政府及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根据当前实施《条例》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条例》的宣传教育。要继续深入用人单位组织《条例》的宣传和培训,不断引导用人单位增强社会责任感,自觉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不断引导广大劳动者掌握《条例》等劳动法律法规知识,提高他们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

(二)要进一步加强劳动监察力量,不断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 。州、县(市)政府要切实落实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经费制度,改善劳动监察的硬件建设。要着力提高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劳动合同履约率和参保率,努力规范用工管理和扩大各项社会保险覆盖面。要在建筑行业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建立施工企业诚信资格准入制度,限制失信施工单位和开发企业的工程投标和开发。

()要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努力形成有效的劳动保障工作协调配合机制。州、县(市)政府要切实建立劳动保障监察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努力形成各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要进一步完善劳动监察网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单位之间要建立信息互通平台,落实联动管理措施,提高劳动监察效率,切实将《条例》的要求落到实处。

(四)要进一步加强劳动监察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要配齐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保持劳动保障监察员的相对稳定,切实解决劳动保障执法力量不足的问题。要加强劳动监察人员的业务技能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劳动监察执法人员的专业化水平。要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执法人员的作风建设和勤政廉政教育,努力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

(五)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条例》,不断推动我州劳动保障事业健康发展。州、县(市)政府和有关行政责任部门要不断总结贯彻实施《条例》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拿出切实可行的对策和措施。要及时听取和反馈对《条例》的修改意见和建议,为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条例》提供依据。州政府和有关行政责任部门要尽快根据《条例》制定实施细则,切实增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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