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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关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定(草案)》的说明

2016-05-23 09:49:56

 

——2016523日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丁兆丽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就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规定的必要性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健全人大征询立法意见机制,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推进立法精细化。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条还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把人大立法的过程变成倾听民声、协调利益、化解矛盾、宣传法治的过程,是基层群众和社会组织直接参与立法活动的重要载体和人大立法机关面向百姓、走进群众、深化开门立法经常性互动工作平台。一是拓宽了公众有序参与立法途径,为社会公众参与人大立法建立了直通车,实现了较大范围的点对点直接交流互动和意见反馈,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助推了法治政府建设进程。二是依托基层立法联系点直接倾听基层群众的社会诉求和立法需求,及时了解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使得立法征求民意有的放矢,立法项目与有专业特长的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干部群众直接挂钩,提高了工作的针对性,让法规更接地气。三是提高了社会基层各界参与地方立法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广泛性,密切了人大立法机关与广大人民群众的联系,增强了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建设的群众基础,这对于加强地方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将发挥重要作用。因此,制定《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二、《规定(草案)》的起草过程

20157月,法制工委按照国家、省相关要求,收集整理基层立法联系点的相关资料,着手研究论证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可行性和必要性。20158月,结合如何行使地方立法权的课题到广州等地与兄弟地区人大常委会及其法制工委就如何建立、运行基层立法联系点进行座谈交流。20163月,形成《规定(草案)》初稿。经过反复讨论和多次修改后,形成《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4月,先后实地到敦化、延吉、珲春等县(市)征求意见。与此同时,采取发文、座谈等方式,征求州人大常委会部分组成人员以及其他5个县(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各方面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规定(草案)》,拟提请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三、《规定(草案)》的主要内容

《规定(草案)》13条,主要对基层立法联系点的界定、设立、运行、保障和服务管理等方面作了相应规定。

(一)关于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名称界定。基层立法联系点是一个新生事物,全国各地都在依照相关规定,逐步加以推进。为了更好地开展好此项工作,应当对基层立法联系点作出明确界定。因此,《规定(草案)》第二条规定:州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是指根据州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需要,经过一定程序产生,参与我州民族立法和地方立法工作的基层单位或者组织

(二)关于基层立法联系点的主管部门和工作衔接。为了便于统筹组织开展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各项工作,并保障基层立法联系点的资源共享,提高服务管理和工作效能,根据州、县(市)两级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的职能分工和实际情况,《规定(草案)》第三条规定:州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基层立法联系点的组织协调、联系服务、培训指导、检查考评等日常工作。州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根据立法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基层立法联系点有关人员参加立法调研、工作考察等活动。同时,为了便于州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内务司法工作机构以外的其他工作机构与设在县市人大常委会的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相关立法工作时的工作衔接,《规定(草案)》第八条就州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通过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立法工作作出衔接规定。

(三)关于基层立法联系点的设立。从了解的情况看,兄弟地区人大常委会选设基层立法联系点主要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是将下一级人大常委会设为基层立法联系点;第二种是将部分基层组织、高等院校、企业、社会组织等设为基层立法联系点;第三种是将代表联络站、代表工作室等设为基层立法联系点。经过权衡利弊,考虑到单一的高等院校、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与外单位的协调难度相对较大,而且州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项目涉及的领域有限,可能存在立法征集面不够宽、实际利用率不够高的情况。基层立法联系点既要协调能力较强,能够充分调动和整合所在行政区域的所有立法资源,推动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的深入开展,又要明确当地主管部门,便于开展具体工作。同时,考虑到今后的工作推广,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履行必要的工作程序,适时作出必要延伸,将涵盖面较广的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增设为基层立法联系点。因此,《规定(草案)》第四条规定:州人大常委会在各县市人大常委会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具体工作由各县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州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增设其他有关单位、基层组织为基层立法联系点。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由州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在与有关单位、基层组织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建议,报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四)关于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日常管理。基层立法联系点设立后,需要明确内部责任部门,配备具有较强法律素质的工作人员,便于日常管理、工作衔接,保障此项工作的有效开展。因此,《规定(草案)》第六条就责任部门、工作依托机构、协作机构作出规定:县市人大常委会在法制工作机构确定专人负责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其他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确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县市人大常委会及其法制工作机构依托街道、乡镇开展基层立法联系点的相关工作。县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为法制工作机构开展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给予协助、配合

(五)关于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工作职责。根据州人大常委会立法主要工作职责和相关立法工作需要,《规定(草案)》第五条就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工作职责作出规定:一是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本单位内协助州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征集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建议项目;征求对州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编制的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的意见;二是对州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发函征求意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参加州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的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等会议和活动;三是协助州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开展立法调研、立法听证、立法后评估、法规清理等工作,配合做好活动地点和会议场所的安排、参加人员的落实和通知、文件资料的发送等工作;四是收集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向州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反映;收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立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向州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反映;五是协助州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开展其他立法工作。

(六)关于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的前期准备。鉴于各县(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人手少、任务重,过去参与立法职能的事项很少,州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做好相应准备工作,为基层立法联系点提供工作便利。因此,《规定(草案)》第七条规定:州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需要通过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相关立法工作时,应当做好下列工作:(一)提前与基层立法联系点就工作事项和内容进行沟通协商;(二)提前十日以上将工作事项和时间、人员、场所等要求书面告知基层立法联系点;(三)提前十日以上将法规草案文本、调研提纲等资料印送基层立法联系点;(四)为基层立法联系点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协助;(五)负责安排会议的主持、记录等工作

(七)关于基层立法联系点的经费保障和服务管理。为保障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正常运转,州人大常委会应当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从调研了解的情况看,其他兄弟地区人大常委会均向基层立法联系点拨付必要的工作经费,用于自身建设和开展相关立法工作。因此,《规定(草案)》第九条规定:州人大常委会为基层立法联系点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另外,为了保障州人大常委会与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动态联络,增强工作效果,《规定(草案)》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还就工作联络机制、年度工作会议、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等方面作出了相应规定。

以上说明和《规定(草案)》,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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