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
关于废止《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说明
2015-11-25 10:02:44
州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24日)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州人民政府委托,现就州人民政府提请州人大常委会审议废止《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说明:
《条例》于1997年1月24日经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于1997年3月28日获得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条例》出台以后,预算外资金管理开始实行统一领导、财政专户、计划管理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模式,各级政府预算外资金的收支和管理要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条例》的出台,为科学、有效地管理预算外资金,统筹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的结合使用,提高财政资金的整体效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财政管理改革的不断深化,预算外资金已逐步纳入预算管理,2000年12月延边州预算外资金管理局正式撤销,《条例》的基础和管理对象已不复存在,已失去存在的意义,因此建议废止《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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