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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

州十四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废止《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书面)

2015-11-25 10:01:25

——20151124日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州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  张极成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州十四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日前召开会议,审议了州政府提请州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议案。现将审议意见汇报如下:

1997年,州人大为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规范预算外资金收支行为,强化财政调控和监督职能,制定并通过了《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条例》的出台,曾为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合理运用预算内外综合财力,有效发挥预算外资金的作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财政管理改革的不断深化,预算外资金逐步纳入预算内管理。20106月份,财政部下发通知(财预[2010]88),要求自201111日起,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不含教育收费,以下简称预算外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从此,预算外资金全面取消。鉴于《条例》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已无继续实施的必要,经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清理和废止不适用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建议废止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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