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州十四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废止《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政府采购条例》议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2016-11-18 08:53:31
——2016年11月18日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州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 张极成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收到州人民政府提请州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政府采购条例》的议案后,州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于2016年11月10日召开第十八次会议,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政府采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0年1月22日经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于2000年3月31日经吉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正式实施。《条例》的实施,为规范我州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该《条例》出台早于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很多规定不符合现行的政府采购法律。因此,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清理和废止不适用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同意废止该《条例》,建议本次常委会审议通过《州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废止<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政府采购条例>议案》。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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