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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关于废止《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政府采购条例》的说明

2016-11-18 08:52:03

 

州人民政府

20161118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州人民政府委托,现就州人民政府提请州人大常委会审议废止《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政府采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说明:

《条例》于2000122经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3次会议通过,于2000331经吉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批准正式实施。《条例》实施以来,为规范我州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200311,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531,国家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现有政府采购行为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进行,我州出台的《条例》已不适应现行的政府采购法律。因此,建议废止《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政府采购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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