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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州十四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2016-09-23 09:21:04

 

——2016年9月23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州十四届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胡忠伟

州人大常委会:

按照《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自治法规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法制委员会于96召开第十三次会议,根据州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州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和州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及部分立法咨询员参加了会议。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规范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加强气候资源保护,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制定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是十分必要的。《条例(草案)》经过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初审、常委会一审,并根据多方面提出的意见多次修改完善,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条例(草案)》第九条增加第二款:对在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二、《条例(草案)》第十四条修改为:大型新建建(构)筑物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定要求,避免或者减轻混浊岛效应、热岛效应、狭管效应、光污染和气体污染。

三、《条例(草案)》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给予政策支持。”

四、《条例(草案)》第十九条修改为: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作业站点的设施和装备建设,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雪)、防雹等作业,提高云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调控水平,提高我州抵御干旱、冰雹等农业自然灾害的能力。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还对《条例(草案)》其他条款的结构、文字表述等进行了技术性的调整和修改。

根据上述修改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形成了《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二审。

以上报告,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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