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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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州人民政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州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州人民政府提请州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现行的《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88年颁布,1997年、2004年分别进行了修订和修正。该《条例》施行二十八年来,在依法监督和管理朝鲜语言文字工作,保证我州朝鲜语言文字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促进民族团结进步、边疆繁荣稳定、民族文化的继承和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和变化,《条例》中的一些内容已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有些内容表述不完整,需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有的内容需要补充或增加。为了适应我州朝鲜语言文字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保障修改后的《条例》在我州全面贯彻实施,更好地发挥保护和发展朝鲜语言文字的引领推动作用,及时对《条例》进行修改是十分必要的。
二、修订过程及主要依据
自去年年底《条例》修订工作正式立项以来,我们在全面总结现行《条例》实施28年来的经验、密切关注上位法及国家有关规章情况的同时,对《条例》修订进行了大量调研。在起草过程中,一是坚持以上位法及国家的相关规定为依据;二是认真总结《条例》实施以来,我州学习、使用和发展朝鲜语言文字的成功经验;三是坚持走群众路线,通过书面征询、实地调研等形式,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征求意见及调研范围包括:各县市民宗局、州内朝鲜语文工作相关部门及延边大学、中央民族大学、上海复旦大学等单位和高等院校。四是学习、借鉴内蒙、新疆等国内其它少数民族地区有关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管理规定等方面的先进经验和做法。起草过程中,州语委与州人大民侨外委保持及时沟通。
经过广泛吸收各方意见,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并依程序报州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根据法制部门的审查情况和各县(市)政府、州直相关部门对《条例(修订草案)》的反馈意见,我们再次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修改,最终形成《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稿),于
《条例(修订草案)》的主要依据和参考资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国家民委关于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管理工作的意见》(民委发[2010]53号)、《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族语文翻译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委发[2010]198号)、《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等。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及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条例(修订草案)》共23条,其中,18条为对原条文的修改,5条为新增条款。在起草的过程中,我们主要把握两方面内容:一是贯彻落实上位法及国家相关规定,细化了相关原则性规定(8条);增加了符合我州朝鲜语言文字发展现状的条款(5条)。二是根据我州实际需要,进行补充、完善和创新了部分管理内容(10条)。修订后,《条例》从25条增至29条。需要说明的问题有:
一是明确了《条例》的适用范围。鉴于现行《条例》对适用范围未予以具体规定,造成朝鲜语言文字管理实践中缺乏相应法律依据,导致对一些领域无法有效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第二条对适用范围作了明确规定:“自治州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均适用本条例”。
二是对经费保障机制作了规定。鉴于全州语委系统由于工作经费缺乏保障,职能发挥受到严重限制,《条例(修订草案)》第七条明确规定了《自治州及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朝鲜语言文字工作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三是提出了信息化建设要求。
四是进一步完善了法律责任。为了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条例(修订草案)》在第二十六条法律责任部分增加了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限期改正等行政强制措施,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
以上说明和《条例(修订草案)》,请一并审议。
常委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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