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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

关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2017-07-31 08:40:08

 

——2017年7月31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州人民政府副州长、州老龄委主任   

 

代理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州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州人民政府提请州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条例的必要性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0年4月16日公布施行。施行7年来,为各级人民政府、老龄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依法行政,认真实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促进我州老龄事业健康发展,推进依法治州、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发挥出重要的推动作用。

随着我州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及2016年5月1日《吉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正式颁布施行,《条例》有些条款内容已不符合实际,有些优待项目已明显落后于上位法。为适应当前老年人权益保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体现立法一致性,按照依法行政、依法治理的原则,有必要对现行《条例》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以更好地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全州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二、《条例(修订草案)》的起草过程和修订依据

根据州人大常委会2017年立法工作安排,今年3月,州人大常委会成立了《条例》修订领导小组和修订工作组,启动了《条例》的修订工作。根据州人大的要求,州老龄委成立起草小组,着手对原《条例》进行修订补充。

为确保《条例》修订具有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在起草过程中,一是坚持以上位法及国家的相关规定为依据;二是认真总结《条例》实施以来我州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方面的成功经验;三是坚持走群众路线,通过书面征询、实地调研等形式,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征求意见及调研范围包括:各县(市)老龄委、州老龄委各成员单位、相关涉老团体组织等;四是学习、借鉴陕西、山东等国内其它地区有关老年人权益保障等方面的先进经验和做法。起草过程中,州老龄办与州人大内司委保持及时沟通。

经过广泛吸收各方意见,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初稿,并依程序报州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根据法制部门的审查情况和各县(市)政府、州直相关部门对《条例(修订草案)》的反馈意见,我们再次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修改,最终形成《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稿),于2017726日经州人民政府十五届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修订草案)》还征求了各县(市)大人大常委会、州人大代表的意见,经修改后,现提请州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条例(修订草案)》的主要依据和参考资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吉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及全国老龄办等各部委的相关文件通知等。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在修订的过程中,修订工作组按照“符合上位法要求、促进解决现实问题、体现长远发展需要”的原则对原《条例》进行修改补充。原《条例》共36条,经修订后,《条例(修订草案)》共39条,其中,3条为新增条目,16条为对原文条款进行修订或补充,20条为保留条目,修订面达48.7%。需要说明的问题有:

一是进一步明确政府及部门责任。对于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老龄事业发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中的责任,进行进一步明确,在《条例(修订草案)》的第五条、第六条,对老龄工作机构及老年人组织的职责和法律地位给予明确,在第十七条中增加了“积极推进医养结合”内容,在第十八条新增加了“推动老年宜居社区规划建设”内容。

二是针对现实社会现象明确法律导向。针对当前社会上存在的老人摔倒了没人扶、不想扶、不敢扶的现象,在《条例(修订草案)》第二十二条中增加了鼓励救助老年人和保护施助者权益的条款;针对老年人容易受到诈骗的社会实际,在第三十二条中对老年教育提出了“加强老年人社会生活教育和防范诈骗宣传教育”的要求;针对一些老年人不能文明活动、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在第三十三条中对老年人提出了“应当遵守社会公德”的要求。同时,为加强农村老年人养老工作,在第十三条中,对村集体提出了“应当为老年组织创收提供有利条件”和“未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不得收回”养老基地的规定。

三是对老年人享受的优待项目进行了扩展和延伸。这也是本次修订的重点内容。主要是《条例(修订草案)》第三十四条的内容,将老年人享受的优待项目,由原来的8项增加到9项。将乘坐市内公交车、参观景区、健康体检等享受优待的老年人的年龄,由原来的70周岁降低为65周岁,在殡葬上对低保老年人免收基本服务费用,这也是与国家、省的要求相一致;新增加了“鼓励和提倡为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优待内容,主要目的是发挥商业险在老年人权益保障上的补充作用。以上各县市及各部门都没有意见。优待项目中较原《条例》最大的优待体现在“为八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发给不低于一百元的敬老金”,增加这一优待的主要考虑是,随着老龄化程度的加大,对老年人的优待应当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提高;修法工作不可能年年进行,有些工作也要有前瞻性,保证修订一次后能够长期管用有效。基于以上,同时参考州人大领导小组意见,制定了本条款。

四是进一步规范了条款中的文字描述。如在《条例(修订草案)》第四条,增加“五个老有”内容,与《国家老年法》表述相一致;在第三十二条,对老年教育问题进行重新描述,使其更加规范;将原文第十八条中关于“兴办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托老所和服务设施,应当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内容单独拿出,列为《条例(修订草案)》第二十一条。其他细微调整部分这里不再重复。

以上说明和《条例(修订草案)》,请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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