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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

州十五届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初审意见的报告

2017-07-31 08:43:40

——2017年7月31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州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 王彦茹

 

代理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州十五届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召开第二次会议,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初审,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认为,自《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老年人事业发展、推进法治延边建设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尤其是《吉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制定和修改,使《条例》的一些条款明显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有必要进行修改。

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条例(修订草案)》内容科学严谨,立法目的明确,立法依据充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符合我州实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建议州人大常委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议。

另外,委员会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针对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违背其意愿强行被监护或赡养问题,建议在《条例(修订草案)》第二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其他条款顺延。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与近亲属、其他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该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承担监护责任。

老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独立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以上报告,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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